刚刚有个客户打电话过来咨询,她在老家外地有一家个独公司,做农特产销售,想在上海注册一家有限公司,准备让老家那家个独公司做股东, 法人同时也参股,另外还有一个股东同事也做为监事。她问我这样的股东结构模式是否可以,如果公司有问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风险。
关于这个问题,由于没有见到客户外地公司的执照,我让她先把执照发过来我看一下。看到执照之后我发现其实这家外地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不是我们工商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。
从工商企业注册操作层面来说,个人独资和一人有限公司及法人参股做股东都是可以的,但是从税务优惠政策和法律风险上来说,我们不建议个人独资来参股做股东,可以考虑有限合伙做股东。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层面上承担的是一个无限连带责任。一旦这家个人独资企业有风险也会关联到参股的有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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